即使在用车不再领取和张贴黄色环保标志(目前已约定俗成称为“黄标车”),各地各部门仍将按照国家既定的工作部署,切实实施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各项政策措施。
有关管理部门也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配备车辆信息前端采集设备,并完善车辆数据库,保障相关管理措施落实。
机动车环保标志取消后,在用车的定期排放检验结果是否还有效、有用?排放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怎样衔接?
答:取消机动车环保标志,并不表示在用车定期排放检验结果不再有效。
根据《大气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依法不得上路行驶,上路行驶的将依据《大气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按照相关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据此形成法律闭环,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其中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随着技术手段升级可有不同形式,如电子报告、扫描报告等(依各地实际)。
对不同排放情况的上路行驶车辆怎样管理?
答:环保、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有效防治这部分行驶里程长、排放强度高车辆的污染排放,切实落实《大气法》有关规定。
上路行驶车辆排放情况可分4种:
一是定期排放检验合格且监督抽测合格,无法律责任。
二是定期排放检验合格但监督抽测不合格,要按照有关规定,通知车主予以改正并复检,保障车辆排放稳定达标。
三是未进行定期排放检验(免检车辆除外)但监督抽测合格,则按法律要求进行定期排放检验及安全技术检验。
四是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且监督抽测不合格,则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并要求改正、复检。
下一步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怎样规范管理?在检验数据联网方面有何进展?
答:《大气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文件还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包括:强化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推进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联网,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强化排放检验机构主体责任,加强检验数据统计分析,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不准经办检验机构等企业的规定。
《大气法》取消省级环保部门委托职责,但强化检验机构法律主体责任及管理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环境保护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全力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检验行为。
同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大气法》及相关规定要求,与当地城市环保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的实时上传;地级以上城市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联网工作,确保项目资金落实,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环保信息网络监管平台和数据库,为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提供服务,对在用车排放检验实施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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